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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网络教育管理规程

[日期:2019-07-10]   来源:云南哲翰教育  作者:云南哲翰教育   阅读:110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终身学习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以远程教育为依托,形成覆盖全国城乡的开放教育系统,为社会各类成员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的精神,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将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我国21世纪教育兴国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精神,教育部提出要把发展远程教育、继续教育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发展的重点之一,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部署和努力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

为了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规范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和办学行为,国家教育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

第二条 学校[2001]063号文《关于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指出:现代远程教育“由于不受时间、场地的限制,学习更为灵活,方式更为宽松,必须重新构建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的教学体系及管理规程,紧密结合现实与虚拟空间、网上与网下教学环节,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经过有关部门和相关院系的共同努力,学校网络教学资源初具规模,相当多的教师掌握了现代教育技术,并已应用到教学实践中,为构建现代远程教育框架与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2001年6月,教育部批准我校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开辟了我校新的人才培养途径。

根据党和政府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和学校的有关精神,落实学校《关于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十一五”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为教育兴国做出应有的贡献,进一步规范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行为,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章 网络教育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教育部关于网络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设立的有关条件:

1.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试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在教学改革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已经建立了有效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机制,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2.能够归口管理。试点学校的网络教学工作要统筹规划,对网络资源和远程教育资源要进行整合,并由网络教育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网络教育管理机构设置要合理,管理制度要健全。

3.指导思想正确,实施方案可行。网络教育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办学指导思想要明确,教学方案要符合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趋势,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监控机制要切实可行。拟开展网络教学的专业其主要课程要能够在网上进行教学,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符合国家同层次同类专业的标准。

4.软硬件条件符合要求。校园网络能够满足网络教学的需要,并且具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特别是网上教学资源建设的基础。校外教学支撑服务体系能够满足网络教学的基本要求,具备较强的网络教学和管理能力。

5.经费和师资队伍。试点学校有足够的经费投入,有高水平的教师和管理队伍,有专职的教育技术和网络技术人员,能够承担网络教育学院的课程。

6.社会需求旺盛。拟开展网络教学的专业或专业领域,试点学校在全国或本区域应具有优势地位,社会对此专业或专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旺盛。

第五条 学校决定设立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并在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设立院长、副院长、院行政办公室、站点(学习中心)建设办公室、招生与学籍管理部、教学管理与学习支持服务部、远程教学技术支持部、教育技术中心、媒体制作部等机构。

第六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学院依托大学的学科优势,合理地整合大学和校外学习中心教学资源,为学习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学习服务,为国家构建学习型的社会和终生教育体系做出贡献。以培养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多层次的、高素质的实用型人才为办学目的。办大众化的教育,办人民满意的现代远程教育。

第七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管理方式是:

1.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管理的学院,具有对社会业余学习者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教学、技术管理与服务职能。

2.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本校已经具备的学历学位授予权资格,与学校职能部门共同商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研究生有关专业学位的教育,本科(包括主修专业、辅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高职高专等层次的学历学位网络教学工作,有关学位授予和毕业资格审查应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

3.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社会需求,在本校已设置专业范围内选择开展网络教学的专业。社会急需的现行本科专业目录之外的新专业,由学校提交专业论证报告,报教育部备案后,限在本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开设。

4.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来录取网络教育学生,也可自行组织考试录取网络教育学生,招生形式和入学标准由学校规定。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办学能力自行制订,根据校外学习中心的条件确定招生地区,但应向西部地区倾斜。

5.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学历教育的学分有效期和修业年限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决定。对达到本、专科毕业要求的网络教育学生,颁发网络教育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6. 对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网络教育学生,可按教育成本收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收费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7.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度在各地区的招生计划、实际招生情况和校外学习中心,由学校报国家教育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8. 学校组成网络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对网络教育教学中有关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

9. 每学年结束后,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向教育部上报年度工作情况,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职责是:

1. 及时向校外学习中心传达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

2. 制定并监督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提高现代远程教育质量。

3. 开展优良学风、考风的建设工作,制定网络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 制定招生计划,公布招生简章,负责招生工作。

5.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制定现代远程教育的收费标准,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学生交费信息,按期、足额收缴学费。

6. 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教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工作。

7. 组织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

8. 负责网络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对学业成绩合格的网络教育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9. 对校外学习中心承担的必要的管理环节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工作,对课程主持教师、辅导教师和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网络教学平台运行和维护人员、教务管理人员、网络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等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

1. 开展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网络教育学生,主要通过网络教学的方式来完成学历和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设网络课程,取得单科学分,同时可实现校际之间的课程互选和学分互认。

2. 开展非学历教育。面向社会开设继续教育课程,包括课程培训、岗位培训、证书考试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等,为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学习提供教学服务。

3. 探索网络教学模式。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件制作、自学、辅导、作业、实验和实践教学、网上测试、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网络教学模式,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

4. 探索网络教育工作的管理机制。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并完善包括招生、注册、收费、学籍管理、教学、考试、学分认证、毕业设计、证书发放等网络教育工作的管理制度,建立起适应学习型社会需要的网络教育工作管理机制。

5. 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减少重复建设,合作开发丰富的高质量教学资源、试题库及测试系统,保证网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起资源共建共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促进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

第三章 校外学习中心

第十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校外学习中心应具备基本的远程教学条件和管理能力。一般应依托当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建设,且依托学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需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评估并批准设立校外学习中心。

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已经通过审批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建设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学习中心,需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评估并批准设立校外学习中心。

校外学习中心的基本建设条件:

1. 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3. 具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4. 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5. 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第十一条 校外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我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根据本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我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做好网络教育学生报到注册工作;校外学习中心不能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工作。

3. 配合我校做好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4. 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网络教育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

5. 做好网络教育学生学习支持服务,承担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下达的教学答疑辅导任务。

6.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学生交费信息,按期、足额收缴学费。

7. 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网络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8. 保护我校网络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9. 负责网络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10.接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类别、层次、规模、设置地点、计划开设专业、计划开课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

2. 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校外学习中心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

3. 教育部批准我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

4. 我校在该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5. 我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的协议书。

6. 校外学习中心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7. 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规章制度。

8. 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的设立,须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派员到所依托的学校,对办学条件、环境、设施等实地进行全面的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条件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的,学校方可与所依托的单位签订办学协议。

第十四条 履行了教育部规定的经校外学习中心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手续的单位,方可成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否则,不得以我校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办学。

第十五条 校外学习中心设立后,可挂牌制印(印章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印)。同时,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其管理人员的聘任,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学习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视其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直至撤消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1. 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办学行为、招生行为不规范,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媒体、学院、学生批评、投诉。

2. 不履行建立学习中心协议和本规定所明确的校外学习中心职责,恶意拖欠学费。

3. 未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要求做好网络教育学生学习支持服务,学生学习辅导、作业、考试、毕业论文指导等未按学院要求落实并出现违纪违规现象处理不及时;

4. 学生管理和学生信息采集错、漏率高,报送不及时;

5. 学院组织的培训、会议、网上联系等活动不参与、不及时、不回应;

6. 侵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课件的知识产权,未经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

7. 在招生环节上有误导、不实甚至欺骗宣传,误导、欺骗网络教育学生,有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声誉。

8. 在考试环节上管理不严,监考不负责任,集体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9. 超出学习中心职责范围进行下列活动:

(1)以学习中心名义,进行未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的任何形式的招生工作。

(2)以学习中心名义,颁发未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证件、证书。

(3)以学习中心名义,收取超出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收费标准规定的费用。

(4)以学习中心名义,使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网络教学资源,进行与网络教育教学无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第四章 网络教育学生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成为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网络教育学生:

1.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达到当地招生部门划定的最低调档分数线要求的,经学校择优录取的考生;

2. 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达到当地招生部门划定的最低调档分数线要求的,经学校择优录取的考生;

3. 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学历,参加学校自主组织的专科升本科入学考试,达到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经学校择优录取的考生;

4. 具有高中学历,参加学校自主组织的高中起点升专科入学考试,达到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经学校择优录取的考生;

5. 在其它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选修学分,自愿修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网络教育文凭的学生,经办理转学手续后方可承认其学籍,可以采取学分互认的形式。

第十八条 网络教育学生入学注册手续的办理按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网络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另行文)执行。

第二十条 网络教育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等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另行文),校外学习中心也可参照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规定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络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网络教育开设的专业及课程设置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学校教务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教育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学校教务处根据网络教育的特点共同制定,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网络教育的教学方式可采取网上教学、网上答疑、面授辅导、网上辅导等教学形式。

第二十五条 网络教育的教师资格及校外学习中心辅导教师资格的认定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并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聘用。

第二十六条 网络教育教学所使用的教材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指定,各学习中心必须使用统一指定的教材,不得自行其是。

第二十七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除要建设好网上教学管理平台、课件制作平台、网上虚拟教室等教学环境外,要采取购买、自主制作、引进教学课件等方式保证网络教学资源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网络教育学生的学业成绩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记载,网络教育学生毕业时的最终学习成绩由学校教务处认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教高[2007]9号)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将函授教育过渡到现代远程教育”的有关精神,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教学工作参照网络教育的教学方式逐步施行,其它管理工作(如:招生、学籍、毕业、学位等)仍按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条 网络教育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表现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培养要求,并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完成了全部学业,且成绩合格,学校颁发网络教育毕业文凭。修读本科学历的网络教育学生应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04)2号]文件规定,参加网络教育统考,统考合格成绩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和颁发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的必备条件。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毕业生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位。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网络教育学生的毕业文凭的样式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文凭一致,通过文凭编号和加注“网络教育”字样与普通全日制学生的毕业文凭加以区别。

第三十二条 网络教育学生的毕业文凭、学位证书申报手续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申报,教务处负责核准,主管教学的校长签字批准,由学校颁发文凭,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证并协助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报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网络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档案必须进入网络教育管理平台,转接由各学习中心负责办理。其档案记载的内容和方式主要以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奖惩记录表等体现。

第七章 网络教育学费管理及经费投入

第三十四条 网络教育学生的学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制定本校网络教育学生的学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网络教育学生的学费和学校批准的其它收费一律进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并安排专人负责,保障学校的学费收入按期足额回收。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障网络教育的需要,学校对网络教育的教学平台、课件制作平台、虚拟教室等建设和相应设备的购置、对网络教学通讯设施、保障日常工作的办公费用、招生费用、旅差费用、维护费用、教师授课酬金、课件制作费等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为了鼓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学校要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鼓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部门、院系在扩大办学规模、提供优质学习服务、提高教学质量、增加办学效益方面多做贡献。

第八章 与网络教育相关的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学校网络教学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1. 审查和核准网络教育开办专业方案和计划;

2. 审查和核准网络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监管网络教学的各个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

3. 协助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建设好学校网络教育的管理平台和网上教学资源,并积极地在全日制本科教学中推广网上教学;

4. 在网络教育教学过程中,动员学校各院系给予师资支持,向相关的院系下达教学任务;

5. 审查网络教育学生的学业成绩,对毕业文凭、学位证书颁发资格进行审核;

6. 对网络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对学校网络教育的招生工作、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助管理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1.对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网络教育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助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做好网络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年报工作;

3.参与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网络教育新生录取审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分数线;

4.协助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做好网络教育学生初始学历的验证、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工作。指导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作好毕业文凭、学位证书制证工作和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5.指导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外学习中心做好学籍学历基本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有:

1. 校财务处向省物价部门申报批准网络教育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对学费收入进行统一管理;

2. 制定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经费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经学校批准后监督实施,并指定专人对学费收缴进行管理;

3. 按有关规定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的网络教育的经费支出进行监管。

第四十一条 与网络教育相关院系的职责:

1. 根据教育部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必须归口管理,各院系不得以网络教育的名义招生办学的规定,各院系是网络教育教学工作的参与单位,不是网络教育的招生办学单位;

2. 根据学校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拟定的教学任务书,积极承担网络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包括导学、面授、辅导、网上答疑、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

3. 根据学校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拟定的教学资源建设计划,积极承担网络教育课件(以编写课件脚本为主)、教学资源建设任务;

4. 对承担网络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考核;

5. 在本院系全日制学生中积极推广网上教学,推进教学模式的变革。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程内容相抵触的相关规章制度均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未涵盖的有关事项,有关单位可另行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程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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