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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程

[日期:2019-07-10]   来源:云南哲翰教育  作者:云南哲翰教育   阅读:1008次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教高[2007]9号)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了各类专门人才,推进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高等学校服务于社会的重要渠道”,“按照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充分认识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性”的精神,为了规范办学,保证教育质量,促进作为我校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成人高等教育归口管理部门

  第一条 学校成立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在学院设立党总支部、院长、副院长、院行政办公室、站点管理办公室、招生与学籍管理部、教学管理与学习支持服务部、培训部、远程教学技术支持部、教育技术中心、媒体制作部等机构。

  第二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宗旨是:依托大学的优势学科,合理地整合大学和校外函授站教学资源,为学习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学习服务,为国家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生教育体系做出贡献,以培养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多层次的、高素质的实用型人才为办学目的,办大众化的教育,办人民满意的成人高等教育。

  第三条 管理方式

  1、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管理的学院,具有对社会业余学习者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教学、技术管理与服务职能。

  2、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可根据本校已经具备的学历学位授予权资格,与学校职能部门共同商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本科(包括主修专业、辅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高职高专等层次的学历学位教学工作,有关学位授予和毕业资格审查应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

  3、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社会需求,在本校已设置专业范围内选择开设成人高等教育的专业。社会急需的现行本科专业目录之外的新专业,由学校提交专业论证报告,报教育部备案后,限在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开设。

  4、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计划的编制程序。根据各函授站的申报计划和办学状况以及教育部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等,拟定当年的分省招生计划,经学院审核,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教育部批准后实行。

  5、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执行国家及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入学考试。招生录取按有关规定由考生所在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6、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历教育的学分有效期和修业年限由教育部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对达到本、专科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7、成人高等教育的学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收费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8、学校组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中有关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

第四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职责是:

  1、及时向校外函授站传达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2、制定并监督实施成人高等教育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质量。

  3、开展优良学风、考风的建设工作,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制定招生计划,公布招生简章,负责招生录取及向主管部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5、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制定成人高等教育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学生交费信息,按期、足额收缴学费。

  6、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教师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

  7、组织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

  8、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对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9、对校外函授站承担的必要的管理环节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工作,对课程主持教师、辅导教师和校外函授站负责人、网络教学平台运行和维护人员、教务管理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等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

  1、开展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收学生,主要通过函授、业余教育的方式来完成学历和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

  2、开展非学历教育。面向社会开设继续教育课程,包括课程培训、岗位培训、证书考试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等,为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学习提供服务。

  3、探索远程教学模式。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件制作、自学、辅导、作业、实验和实践教学、网上测试、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网络教学模式,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逐步将函授教育过渡到现代远程教育。

  4、探索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管理机制。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并完善包括招生、注册、收费、学籍管理、考试组织、学分认证、毕业设计、证书发放等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管理制度,建立起适应学习型社会需要的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管理机制。

  5、成人教学资源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减少重复建设,合作开发丰富的高质量教学资源、试题库及测试系统,保证成人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起资源共建共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

第三章 校外函授站

  第六条 校外函授站(全称函授教育辅导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校外函授站应具备基本的远程教学条件和管理能力。一般应依托当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建设,且依托学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需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评估并批准设立校外函授站。

  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已经通过审批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建设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函授站,需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评估并批准方能设立校外函授站。

校外函授站的基本建设条件:

  1、函授站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3、具有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4、拥有一支熟悉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成人高等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5、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第七条 校外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本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我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校外函授站不能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工作。

  3、配合我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4、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技术支持。

  5、做好学生学习支持服务,承担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下达的教学、答疑、辅导任务。

  6、向学校财务部门及时提供学生交费信息,并配合学校按期、足额缴纳学费。

  7、加强学风、考风建设,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8、保护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9、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10、接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申请开办校外函授站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开办校外函授站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申请开办校外函授站的类别、层次、规模、设置地点、计划开设专业、计划开课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

  2、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函授站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函授站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校外函授站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

  3、教育部批准我校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文号。

  4、我校在该地区实施成人高等教育的方案。

  5、我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建设校外函授站的协议书。

  6、校外函授站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7、校外函授站的管理规章制度。

  8、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函授站的设立,须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派员到所依托的学校,对办学条件、环境、设施等实地进行全面的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条件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的,学校方可与所依托的单位签订办学协议。

  第十条 履行了教育部规定的经校外函授站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手续的单位,方可成为我院校外函授站,否则,不能以我校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办学。

  第十一条 校外函授站设立后,可挂牌制印(印章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印)。同时,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其管理人员的聘任,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视其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直至撤消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办学行为、招生行为不规范,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媒体、学院、学生批评、投诉。

  2、不履行建立函授站协议和本规定所明确的校外函授站职责,恶意拖欠学费。

  3、未按学院要求做好学生学习支持服务,学生学习辅导、作业、考试、毕业论文指导等未按学院要求落实,并出现违纪违规现象处理不及时;

  4、学生管理和学生信息采集错、漏率高,报送不及时;

  5、学院组织的培训、会议、网上联系等活动不参与、不及时、不回应;

  6、侵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未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进行非法复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

  7、在招生环节上有误导、不实甚至欺骗宣传,误导、欺骗学生,有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声誉。

  8、在考试环节上管理不严,监考不负责任,集体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9、超出函授站职责范围进行下列活动:

  ① 以函授站名义,进行未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的任何形式的招生工作。

  ② 以函授站名义,颁发未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证件、证书。

  ③ 以函授站名义,未经物价部门的许可,收取超出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收费标准规定的费用。

  ④ 以函授站名义,使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资源,进行与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无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成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

  1、具有高中学历,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组织的高中起点升专科入学考试,达到当地招生部门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经当地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录取的考生;

  2、具有高中学历,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组织的高中起点升本科入学考试,达到当地招生部门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经当地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录取的考生;

  3、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学历,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组织的专科起点升本科入学考试,达到当地招生部门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经当地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录取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入学注册手续的办理按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另行文)执行。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等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另行文),校外函授站也可参照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规定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教高[2007]9号)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将函授教育过渡到现代远程教育”的有关精神,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教学工作参照网络教育的教学方式逐步施行,其它管理工作(如:招生、学籍、毕业、学位等)仍按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开设的专业及课程设置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学校教务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学校教务处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共同制定,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方式可采取集中面授、平时辅导,网上教学、网上答疑、网上辅导等教学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师资格及校外函授站辅导教师资格的认定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并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聘用。

  第二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所使用的教材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指定,各函授站必须使用统一指定的教材,不得自行其是。

  第二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除要建设好网上教学管理平台、课件制作平台、网上虚拟教室等教学环境外,要加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教学资源建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业成绩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记载,学生毕业时的最终学习成绩由学校教务处认定。

第六章 毕业文凭、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表现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培养要求,并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完成了全部学业,且成绩合格,学校颁发毕业文凭。

  第二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毕业生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位。

  第二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毕业文凭、学位证书申报手续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申报,教务处负责核准,主管教学的校长签字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证。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报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档案必须进入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平台,转接由各函授站负责办理。其档案记载的内容和方式主要以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毕业登记表、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学生奖惩登记表等体现。各函授站各专业毕业班,毕业前必须提交给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一份与毕业生本人持有的一致的专业成绩总表存档。

第七章 学费管理及经费投入

  第三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制定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费和学校批准的其它收费一律进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院不设立单独财务。财务部门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并安排专人负责,保障学校的学费收入按期足额回收。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障成人高等教育的需要,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平台、课件制作平台、虚拟教室等建设和相应设备的购置、对网络教学通讯设施、保障日常工作的办公费用、招生费用、旅差费用、维护费用、教师授课酬金、课件制作费等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为了鼓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学校要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鼓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部门、院系在扩大办学规模、提供优质学习服务、提高教学质量、增加办学效益方面多做贡献。

第八章 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关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学校成人教育教学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1、审查和核准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开办专业方案和计划;

  2、审查和核准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监管成人教育教学的各个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

  3、在成人教育教学过程中,动员学校各院系给予师资支持,向相关的院系下达教学任务;

  4、审查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业成绩,对毕业文凭、学位证书发放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是学校招生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部分管理工作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1、协助学校对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助学校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计划编制和年报工作;

  3、协助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初始学历的验证、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工作,指导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毕业文凭、学位证书制证工作和办理电子注册手续,协助指导校外函授站做好学籍学历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

  4、指导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5、指导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接转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有:

  1、校财务处向省物价部门申报批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对学费收入进行统一管理;

  2、制定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经费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经学校批准后监督实施,并指定专人对学费收缴进行管理;

  3、按有关规定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的成人高等教育的经费支出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关院系的职责:

  1、根据教育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必须归口管理,各院系不得以成人高等教育的名义招生办学的规定,各相关院系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参与单位,不是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单位,不得自行设点招生办学;

  2、根据学校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拟定的教学任务书,积极承担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包括面授、辅导、答疑、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

  3、根据学校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拟定的教学资源建设计划,积极承担成人高等教育课件(以编写课件脚本为主)、教学资源建设任务;

  4、对承担成人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程内容相抵触的相关规章制度均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未涵盖的有关事项,有关单位可另行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

  第四十条 本管理规程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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